
民间借贷65年
民间借贷,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在民国时期,民间借贷相当发达,“高利贷”、“典当”、“标会”等相当普遍。
1949年后,中共就开始对民间私营金融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最终私营金融业转变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小额质押贷款部门,最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直至改革开放前,民间借贷几近消失。
改革开放后,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但当时民间无法获得国营资金支持,于是,民间出现各种游走灰色地带的借贷形态。浙江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最为活跃,借贷组织当时以互助性质的“会”出现,但很快“会”出现异化,部分“会”以超高利率为饵吸引大量资金,转手出借获利,资金完全“空转”。随之而来也爆发了“会案”。
“会案”爆发后,地方政府组织了大规模整顿,共清退债务1.54亿元。同时,在灰色金融的部分参与者向“黑色金融”畸变的同时,另一些人则尝试以机构化民间金融之姿“洗白”。历经了“方兴钱庄”、“两社一会”等试点后,终于等来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喜讯,这些具体规则也宣告了民间借贷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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