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关综合业务处知识产权科 周萍:
各位企业代表、线上的网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杭州海关综合业务处的周萍,很荣幸今天和大家交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的有关内容。希望通过今天的活动,能够为企业朋友品牌出海提供助益。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概况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简要情况,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什么。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历史沿革与发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始于1994年。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为了保障国家利益与创新发展需求,1994年8月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发布了《关于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正式开启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199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是中国首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行政法规。至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基本建立。发展至今,已走过30年执法历程。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与范围
那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到底是什么?它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的保护。根据这一概念,大家可以看到海关保护的权利范围,就是针对商标、著作、专利以及两种特殊标志实施保护。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海关法律法规这三大类。海关根据商标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判断相关货物是否构成侵权货物,具体执法行为要依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同时也要符合海关专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覆盖进出口双向的保护,既在进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也在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超标准履行了作为TRIPS协定成员国的义务,展现我国大国担当;第二个特点是涉及多种权利类型的保护,在国内市场流通环节,不同的权利类型对应不同的执法部门,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统一对五种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这也对海关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个特点是权利人主导下的保护,海关执法措施的启动均需得到权利人的确认,突出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政策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概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和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制度。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
一是提供权利查询途径,通过建立备案库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查询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途径,以便了解其加工承揽、代理生产的货物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合规审查。
二是帮助权利人登记合法使用其知识产权的用户与货物信息,建立合法使用“白名单”,使授权货物能够快速通关。
三是基于权利人在申请备案时向海关提供的信息,帮助海关及时发现并快速查处侵权货物,提升执法效能。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办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关事项由海关总署办理,海关总署专门开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大家可以从海关总署官网点击“互联网+海关”栏目下的“知识产权”版块,根据提示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栏目即可办理备案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管理
办理了备案之后,权利人仍然需要积极关注自身权利备案情况,实施有效管理。这是因为备案是具有有效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一次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备案的有效以知识产权的有效为基础。有效的知识产权按期续展,备案可保持长期有效。另外,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次办理,全国海关通用。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智能助手
为了服务企业备案需求,提升备案办理效率,杭州海关运用“AI+知识库”,打造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智能助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AI备案通”应用。这项应用可以准确回答备案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指引和热点问题,覆盖备案申请、变更、续展全周期,且有效过滤互联网差错信息,提供高质量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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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介绍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模式介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模式可以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模式。依职权保护模式(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中止放行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采取扣留、调查和处理等保护程序的执法模式。依职权保护模式以办理备案为前置条件。依申请保护模式(被动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申请启动保护程序的执法模式。该模式下海关不开展侵权调查认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智能执法——“以图识图”查侵权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不断增长,海关积极探索智能化执法,使监管更加高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海关开发了商标智能识别设备,拍摄进出口货物使用的商标图片后,通过以图识图的功能,自动与备案系统中登记的权利图片进行比对,快速提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帮助海关关员确认货物知识产权状况。
3.执法程序中的权利人担保
在执法程序中,担保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里的担保专指权利人提供的担保,设置担保的作用是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在结清相关费用后,海关向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商标权总担保
商标权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总担保,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扣留侵犯其商标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另行提供担保。总担保的适用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5.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的调查认定
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海关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放行货物;不能认定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延长货物扣留至50个工作日,等待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此外,海关的调查认定也可能基于特定事由终止。如权利人撤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的,海关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通知,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
6.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
海关认定构成进出口侵权行为的,进出口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是行政责任,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构成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对进出口企业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第二类是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依法对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三类是刑事责任,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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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政策介绍部分就到这里,谢谢大家!